自然资源部发布45起农村乱占耕地的典型案例

  近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了45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中有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附属房屋、饭店、住宅、活动板房、厂房的,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库房、玉米烘干厂、养殖场、车库、木材加工厂、住宅、牛棚和库房、钢架棚的等。目前(截至4月26日),已整改到位33宗,正在整改12宗。

  一直以来,为了保护耕地,遏制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相关部门发布了各种文件政策,比如在《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同样提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禁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

  也就是说,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以任何理由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或是永久基本农田,若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对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可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有审批通过了,获取了相关的文件,才能正式建设,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擅自占用土地搞建设的后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那么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是不是只能自行拆除或是眼睁睁地看着房子被强拆,当事人还能不能再进行救济?

  答案是当然可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建筑是合法的,或是建设行为是合法的,那么面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可以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反之,如果在15日内,当事人没有依法提起救济权利,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那么相关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或是次日就进行拆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在遇到时,一定要及时地做好收集证据的工作,及时地报警,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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