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长沙六区“划拨地”住房转让恢复办理

  2月22日,记者从长沙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原《关于规范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长政发〔2017〕4号)已经失效,为保障后续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在原通知基础上,长沙市资规局起草了新的《关于规范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八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上的住房转让,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长沙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棚改安置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个人自建房等)准予转让。办理转移登记时,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性质保留为划拨。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依法依规执行。

  此外,划拨土地上的住宅自管产转让时,应当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土地性质保留为划拨的,办理转移登记时,按不动产计税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划拨土地上非个人名下非住宅转让的参照本条执行。

  对于划拨土地上住房已完成产权转让但土地未过户的,再次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缴纳当次转让的土地收益金。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利用单位划拨土地自建经济适用房办理转移登记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划拨土地上个人名下的住房可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参照相关规定明确的核算方式缴纳,土地使用权性质登记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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